(一)知情同意
一般来说,法律系统应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无论这个人的年龄是多少。某些人对医疗行为的性质以及医疗行为对其影响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儿科病人就存在这种情况。孩童时期认知力的发展,如同情感反应的发展一样,是基于逐渐拓宽的基础上的,最终达到成人时期的能力水平。关于儿科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应武断地基于患者的年龄,而是获取知情同意过程应基于患儿的人格发育。59北京大学肿瘤医院麻醉科范志毅
同意和拒绝接受治疗的能力需要一定的成熟和理解水平。当然一名儿童可以拒绝接受因注射导致的疼痛,即使免疫的过程对延长生命有益。明显外科手术的知情同意更复杂,对年幼的儿童来说,让他们理解这个过程及其固有风险和潜在利益是不切实际的。有一个新方法被推荐用于从儿童或为儿童获得同意;这允许儿童基于年龄和发育的成熟度的介入。对6岁及6岁以下的儿童,他们做决定的能力高度受限,应根据儿童所得为最大利益作出同意。随着年龄的增加与做决定能力的提高,根据成熟程度使儿童被正式批准和获得同意参与知情同意过程的机会增加。60 即使年龄较大的儿童和青少年确实有能力作出知情同意,通常也会要求家长代表他们孩子签署知情同意文件。
父母是孩子的自然监护人,可以预期他们总是在寻找最符合孩子利益的治疗。如果在不同意治疗或拒绝治疗是否确实对孩子最有利这件事上存在问题时,则有必要借助法律系统进行干涉。每个州都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来保护受虐待的和被忽视的儿童,法律允许任何人向法庭请求获得对一个缺乏法律能力的人的监护权。61 按照惯例,法庭会支持一个对儿童最有利的医疗决定,一般而言不会指派父母以外的人作为监护人,除非有特别的原因。
(二)忽视和虐待
各州政府都建立了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来收容那些无法获得生活必需品―如住宅、衣物、食物、教育和医疗服务―的儿童。州与州之间存在某些差异,但大部分都把明确判定为受到忽视和虐待作为收容的首要条件。62 临时收容也许已经足够提供医疗服务,但是最终除非州政府已经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所有的法律要求已经被满足,否则极少有可能终止父母的权利而维持收容。
儿童的损伤的常见受害者,创伤和意外事故是1岁到14岁的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63 多数时候伤害的形式能引起关注,特别是急性损伤中可见的那些受过外伤的迹象,如瘀伤、擦伤和正在愈合的骨折,这些也许暗示“受虐待儿童综合征”。64 虐待可以是性虐待,也可以表现为忽视,即无法满足儿童对庇护、衣物、食物和医疗保健的需要。65 讲述的导致现在和以前损伤的事件过程不足以解释创伤的程度,相关的细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66
当一个孩子需要治疗,但患儿父母拒绝治疗时,知情同意的问题将直接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官几乎总会做出允许医院为孩子治疗的宣判。当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介入了这个情况,一个更长远的计划就被启动了。
以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供参考!
摘自 范志毅主译 《麻醉学》 科学出版社 翻译 刘丹 审校 薛昀 范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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