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人员在法律公文中最常见到的是与知情同意程序相关的部分。34,35 患者通常到医疗保健行业寻求照顾,我们可以假设他们希望得到他们寻求的照顾。如果患者认为照顾已经足够,可以结束了,而且选择不被治疗,那么这种假设就是错误的。本质上知情同意的过程就代表着医患关系的形成。患者寻求诊断和治疗;医生做出诊断和提供治疗的选择。患者不可强迫医生做出与他或她意愿相违背的治疗,就像医生不可强迫患者接受他或她不想接受的治疗一样。如果同意是真实的被告知的,那么治疗风险和利益的全面公开和理解就是必须的。北京大学肿瘤医院麻醉科范志毅
(一)治疗
为了有知情同意,必须有信息的交换。这需要患者有能力理解被讨论的治疗的性质和接受治疗的暗示,还包括不接受治疗的选择。这也需要医生公开治疗的潜在利益,还包括接受和不接受治疗的风险。风险的公开程度是近些年来争论的主题。基于医生的标准―需要医生认为是适当的风险的公开―已经基本上被“普通正常人”标准代替了。这个标准要求风险的公开是一个普通正常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提供的治疗时考虑的。考虑风险的机率和严重性是很重要的。死亡作为一项麻醉风险极少可能发生,然而它的严重性如此,就应该被告知。而另一种极端可能是气管插管造成的咽喉疼痛,可能因其发生的足够频繁,它的公开也是合适的。普通正常人标准目前在大部分司法权中已被广泛接受。
(二)血制品
尽管许多标准的外科知情同意书包括使用血制品的条款,但在某些地区仍有单独的与其相关的知情同意文件。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固有风险―虽然小―传播感染性疾病,就像允许那些由于宗教原因拒绝使用血制品的人参与有意义的知情同意谈话。拒绝使用血制品,这是在耶和华见证会接受麻醉和手术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对医生来说可能引起伦理冲突。尽管并不经常,被要求遵守(知情同意书)而允许一名患者因无法输血而面临死亡会引起相关的医疗保健人员良心上的抵触。36 然而我们最好认识到,患者确实有权利拒绝治疗,即使治疗对维持生命来说是必须的。
当耶和华见证会的患者同意使用某些血液成分―如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但不包括红细胞―时,问题常常被搞得过于复杂;每一位个体都被允许做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决定。37 当涉及到儿童,出现使用血制品的需要,法庭常规干预并要求对儿童进行治疗,尽管父母否认对抢救措施的同意。38
(三)紧急情况
公开的义务也有例外。法律系统承认医生在真正的紧急情况时可在没有患者的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的权利,只要他或她的行为符合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常规行为即可。在紧急情况下存在同意的假设,即患者想要救命的治疗。很少有这种情况,即对治疗风险进行的最起码的讨论可能对患者有所伤害。当风险的讨论会引起情绪上的痛苦,如停止一次合理的讨论时,医生可以行使医疗特权,将全部的风险讨论告知患者。在这种情形下,详细的记录并与家庭成员讨论相关情况是正确的做法。
(四)授权委托同意
如果需要手术和麻醉的病人没有能力,一般而言会有家属负责,家属可以参与知情同意。这种长期存在的情况是获得法律允许的,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即家属一般而言关心病人的利益,并通常最了解病人的选择、目的和价值。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州就制定了家属知情同意法规,阐明了有可能做出医疗决定的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的等级。一般来说配偶、父母、可找到的合法的成年子女和住得最近的亲属的等级依次递减。某些州有独立的法规,但是仍将这些有关生前遗嘱、预先指示和医疗保健决定的法规融入到本州的法规中。39
参考文献请查阅原著
摘自范志毅主译《麻醉学》 科学出版社 翻译 刘丹 审校 薛昀、范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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