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药物剂量是根据循证医学的原则,结合病人的一般状况及实验室各项检查结果,选择药物剂量及化疗方案。对年老体弱病人,既往曾接受过多程化疗或放疗者,肝肾功能异常,白细胞、血小板减少、明显贫血及营养不良者,发热、感染或其他并发症者需要考虑调整化疗药物及用药剂量(见表四、五、六)。在治疗的过程中如出现频繁呕吐、影响饮食或电解质紊乱、腹泻一天超过5次或血性腹泻、3度以上骨髓抑制、心肌损伤、肝肾功能障碍、出现化学性肺炎者,及时调整药物剂量或更换化疗药物。如出现DIC、血管栓塞、休克、消化道出血、穿孔、昏迷等严重并发症时,立即停止化疗,迅速进行救治。
化疗中无明显不良反应者,对有客观评价指标的病人,化疗二个周期后评价治疗效果,有效者继续进行化疗,直至完成公认的周期次数,病情进展者更换化疗方案。对于化疗敏感治疗效果好的如绒毛膜上皮癌、睾丸精原细胞瘤、小细胞肺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化疗一定周期未达CR者,也可考虑更换化疗方案。
在辅助化疗和姑息性化疗中,己达到规定的疗程周期后应停止,不要任意增加化疗周期。对于多次更换方案仍无明显效果者,或年老体弱、不良反应难以耐受者,应停止化疗,考虑综合治疗或生物治疗、中医中药治疗及最佳支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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