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被餐饮单位拒之门外的应聘者,将允许申请行业准入的“健康证”。记者从 根据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已不再列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相关人员不得进入餐饮业工作将成为历史。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者。然而,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在医学上早有共识。世界卫生组织也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因此,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工作,曾引起了许多人不满。
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被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明确指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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