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
- 发布于 2010-11-29 12:20 来源:池晓玲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10-10 16:44:00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在10月10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行业健康证和规范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情况。以下为回答实录:广东省中医院肝病专科池晓玲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