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根治性手术切除是治疗该疾病的根本性手段,术后无需应用放疗, Ⅰ期不建议行术后化疗。Ⅱ期建议行术后化疗。
若患者有内科疾病无法接受手术或拒绝手术者,放疗则是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根治性治疗措施。
对于局部晚期肺癌患者,术后放疗则能显著提高区域性肿瘤控制率,但对生存率提高不是非常显著。随着放疗的精准性有了明显提高,肿瘤区域的放疗剂量被提高了而肿瘤周边正常组织器官的剂量则降低了。
晚期肺癌的放射治疗:
1、脑转移是肺癌较常见的远处转移,NSCLC患者脑转移发生率约为25%。约有1/3-1/2的肺癌患者直接死于脑转移[2], 多发性脑转移采用全脑照射,射野的下缘一般在颅底线,但要包括蝶窦的下缘,以充分包括中颅窝的脑组织。全脑照射40Gy/16次,3.2周,局部肿瘤加量10Gy/4次,0.8周;或全脑照射30Gy/10次,2周,局部肿瘤加量15Gy/5次,1周。手术切除单发转移灶后也应给予全脑照射30Gy/10次,2周。立体定向放疗,如γ刀和X刀治疗肺癌脑转移的适应证是孤立性脑转移病灶,但应该在全脑照射的基础上进行。
2、骨转移 约20%~40%的肺癌病人发生有临床症状的骨转移。最常见的骨转移部位是:脊椎骨、骨盆、股骨髂骨。肺癌骨转移大多为溶骨型,成骨型少见。放疗是骨转移主要的姑息治疗手段,目的在于缓解疼痛,阻止发生病理性骨折,或因骨破坏造成进一步的并发症,保持患者的活动状态。肺癌骨转移放疗症状总缓解率为51%,完全缓解率为46%。常用的方法有30Gy/10次,25Gy/5次和8~10Gy/1次。
3、上腔静脉压迫症 上腔静脉压迫症(SVCS)在肺癌病人中的发生率不到5%,主要症状有明显气急,甚至端坐呼吸,严重的头面、颈部、两上肢和胸壁水肿,胸、腹壁静脉怒张等。临床所见的SVCS中80%由肺癌引起。SVCS能威胁病人的生命,产生颅内高压,或产生气道阻塞。所以SVCS应作为急症来处理。对于NSCLC的SVCS,如果尚未发生远处转移,建议给予较积极的放疗,开始时使用较大的分割剂量,3Gy~4Gy/次,先照射4~5次,而后改为常规分割照射至60Gy~65Gy。放射野尽可能包括全部临床肿瘤,如有可能尚应包括同侧肺门和纵隔引流区。在放疗的同时也可合并使用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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