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颤虽然电复律能成功,但术后极易复发,无法维持正常心律者也不宜进行电复律。房颤病人是否需作电复律治疗,必须全面衡量,适当选择。
1、适应证 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情况者可考虑进行电复律。
(1)患者年龄较轻。
(2)房颤病史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
(3)心脏扩大不明显(心胸比值一般不超过55%)者。
(4)房颤伴快速心室率,且药物难以控制者。
(5)发生房颤后心力衰竭或心绞痛恶化,且难以用药物控制者。
(6)原发病得到控制的房颤,如甲状腺功能亢进、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手术后等。
(7)风湿性心脏病病人左心房扩大不明显(一般左心房内径<45mm),且心功能代偿者。
(8)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在瓣膜分离或置换术后仍有房颤者,一般主张在手术后3个月以后再作电复律。因为手术创伤的恢复程度、扩大的左心房缩小的程度都可影响电复律疗效。(9)预激综合征伴房颤,当药物治疗无效时可电击复律。
2、禁忌证
(1)房颤病史长者。
(2)心脏明显扩大,或有巨大左心房者。
(3)严重心功能不全者。
(4)老年病人的心室率能用药物控制者。
(5)洋地黄中毒。
(6)房颤伴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7)心动过速一心动过缓综合征。
(8)不能耐受复律后为维持正常心律而必须服用的药物,如奎尼丁等。
(9)以往曾实施电复律,但很快又复发者。
(10)严重电解质紊乱或酸碱平衡失调而尚未纠正者。
(11)风湿病活动期。
(12)近期有血栓栓塞性疾病。
(13)准备近期手术者。
(14)活动性心包疾病。
(15)活动性心肌炎。
(16)失代偿性肺部疾患。
(17)原发性房颤,电复律疗效较差。
(18)短暂发作性房颤。 房颤电复律是选择性电复律,必须严格选择病人,作好各项术前准备,在麻醉下作同步电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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