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使胎儿不受感染;在妊娠晚期,治疗是为了使受感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同时也治疗孕妇。对曾分娩过早期胎传梅毒儿的母亲,虽无临床体征,血清反应也阴性,仍需进行适当的治疗。治疗原则与非妊娠病人相同,但禁用四环素及多西环素。
一、推荐方案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 万Uu/d,肌内注射,连续150d。或苄星青霉素 G 240 万Uu,分为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 次,共3 次。
二、替代方案
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服法及剂量与非妊娠病人相同,但其所生婴儿应该用青霉素再治疗,因红霉素不能通过胎盘。或用头孢曲松250~500mg,肌内注射,每天1 次,连用10d。
上述方案在妊娠最初3个月内,应用一疗程;妊娠末3个月应用一疗程。治疗后每月作一次定量USR 或RPR 试验,观察有无复发及再感染。
青霉素过敏者用上述方法治疗者,在停止哺乳后,要用多西环素复治。
早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4 倍),或上升2个稀释度(4 倍),应予复治。
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对于梅毒孕妇所生婴儿的随访:
1、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①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且未超过母亲的血清滴度,应每月复查一次;8个月时,如呈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停止观察。②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至6个月时仍为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梅毒。③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
2、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随访者,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梅毒治疗,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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