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眩晕是临床上最常见的症状之一,其解剖、生理和病因复杂,诊疗过程又常涉及到耳鼻喉科、神经内科、甚至大内科和精神科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诊疗技术,因而在工作中普遍感到诊治困难。基层医院缺乏专业性诊疗机构和专业的检查设备,那么基层医院又该如何科学的诊治眩晕症呢?
首先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眩晕的概念和分类。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眩晕、头晕、头昏”等名词术语,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相同的概念。眩晕是指自身或周围景物的旋转、晃动或摆动感,是一种运动幻觉;头晕是指自身的不稳感;头昏是指头脑不清晰感。眩晕和头晕的发病机制不甚一致,但有时两者又是同一疾病在不同时期的两种表现,也就是说,同一疾病在疾病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眩晕有很多种分类方式,临床工作中我们习惯按照疾病的发生部位,将眩晕分为周围性和中枢性,相对而言前者的发病率较高;头晕既可以是上述疾病恢复期的表现,也可以由精神疾病、某些全身性疾病造成。
由于眩晕症与很多临床学科密切相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相关学科医生理论知识不足,首先表现在诊断方面,询问病史时缺乏全面性,医生只了解自己学科的理论知识,对于其他学科知识了解甚少,导致诊断片面,病情遗漏,过度检查、或检查遗漏等问题出现。比如“耳石症”患者若首诊于神经内科,如果医生经验不足或问诊不甚详细,常常按照自己学科的诊疗模式,给病人开出CT、MRI。
MRA、多普勒超声、颈椎片等一系列检查项目,因为这些检查对于耳石症的诊断没有任何帮助,所以检查过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结果是先将患者收住院观察治疗,经过一个周期治疗后,病情未能好转开始请耳鼻咽喉科医生会诊,最后确诊耳石症,给予手法复位,眩晕立即消失。正是由于本学科医生对于其他学科知识认知不足导致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给病人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虽然病人最终治愈,但是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医患矛盾。再有,某些“中枢性眩晕”患者如果首诊于耳鼻咽喉科,医生习惯从自己学科疾病角度出发,在疾病没有明确诊断之前,没有给病人做头颅CT、MRI等必要的检查项目,而是长期治疗观察,结果导致严重后果,出现医患纠纷。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我们在鼓励医生不断扩展理论知识的同时,实行联合诊治或会诊制度,但前提是首诊医生应该对就诊患者的病因进行大致分类,如果发现病情与自己学科不符,应立即组织会诊,尽早做出明确的诊断,给予科学治疗。
眩晕的诊断离不开一些必要的检查设备,基层医院往往不具备这样的医疗条件,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又该如何开展工作呢,先进设备对疾病诊断固然重要,但是他们并不是万能的,眩晕患者当中大约有70―80%的眩晕是可以通过有效的问诊而确诊或明确方向的,在病史采集时仔细询问病人的眩晕表现形式、诱发因素、发作特点、伴随症状和缓解方式。
这些对于疾病的诊断至关重要。在不具备检查设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些徒手的床旁检查,如自发性眼震、凝视性眼震、VOR检查(甩头试验)、眼球运动(跟踪、扫视、VOR抑制试验)、位置试验、Romberg征检查、原地踏步试验及对推拉试验的姿势反应等。通过病史结合床旁检查,基本可以做到对大多数眩晕明确诊断或进行学科归类,大大降低了误漏诊的几率。如果眩晕患者长期不能确诊,建议尽早到具备检查条件的上级医院或专科门诊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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