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肝癌放疗的经验,肝癌放疗的适应征是:
①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或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肝癌;
②单个病灶;
③肝功能分级为Child-Pugh A;
④病人的一般情况好,如卡氏评分(KPS)≥70;
⑤骨髓和肾功能正常。
不宜放疗的肝癌:
①已经发生肝外转移和/或远处转移;
②肝功能Child-Pugh分级为B和 C;
③肿瘤边界在影像学上无法确认;
④骨髓和肾功能差,或合并内科疾病不能耐受放疗。
上述适应征中提到“单个病灶”,一般而言,对这样的病人应该进行手术治疗,然而许多病人因医学原因不能手术(心肺功能差或不能耐受麻醉等),或病人拒绝手术或技术上无法手术切除。对上述肝癌病人进行放疗,能获得相对较好的结果,3年生存率达到25%-30%。然而,对其他一些更晚期的肝癌,如病人因为肿瘤的压迫等产生了严重的临床症状,如肝门肿瘤的压迫造成梗阻性黄疸;门静脉和下腔静脉的瘤栓,病人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对这类病人进行放疗也有姑息的疗效,虽然生存期不能延长,但是病人在放疗后的生命质量有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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