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分化型甲状腺癌(differentiated thyroid carcinoma ,DTC)发病率的逐年升高,临床诊治病例数呈现快速增加趋势。由于碘-131能被甲状腺癌组织高度选择性地吸收,故可利用碘-131发射的高能β射线来破坏甲状腺癌组织达到治疗目的[1]。但目前碘-131仍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碘-131治疗DTC有扩大适应证使用的“过度治疗”之嫌;二是忽视碘-131治疗DTC可能带来的严重不良反应和潜在危害。本文就此初步探讨,不正确之处敬请批评斧正。
1、碘-131治疗DTC的适应证的争论
1.1 碘-131治疗DTC的国内外现状
2009年美国甲状腺学会(ATA)及2012年版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NCCN)等指南对不同特点的DTC患者使用碘-131治疗提出了如下建议[2~5]。碘-131 治疗的适应证包括DTC行甲状腺全切除术或近全切除术后:⑴、转移灶具有摄碘功能;⑵、局部病灶无法全部切除者;⑶、有淋巴结转移,血管或甲状腺包膜侵犯,或有甲状腺内的多个癌灶;⑷、无论肿瘤的大小,所有40岁以上的滤泡状癌患者;⑸、所有分化差的滤泡状癌患者,不论原发肿瘤的大小。
而在国内,我们尚无统一的碘-131治疗DTC的标准,目前临床上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第一种,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应领域专家以国外研究结果的适应证作为依据,完全参照国外标准执行。第二种,将适应证放宽到所有领域的DTC术后病人,即将碘-131作为治疗DTC术后的常规辅助治疗措施[6],不论其DTC术后复发转移风险的危险度如何。第三种,认为大剂量碘-131治疗术后DTC是安全有效的等[7]。第四种,对碘-131治疗DTC望而生畏者,除了存在远处转移或失去手术机会外,基本不予考虑术后复发转移危险的个体综合情况进行决策。第五种,不乏冷静思考和主张个体化选择碘-131治疗DTC的机构和专家学者[8~10]。
1.2 碘-131治疗DTC的地位
首先,DTC的诊断治疗涉及多个学科的合作,而多学科协作涉及所有恶性肿瘤领域[11,12],甲状腺癌也不例外。DTC也是以手术为主的多学科综合治疗,包括了手术、TSH抑制、碘-131治疗和最新研究的分子靶向治疗[13]。
其次,碘-131作为DTC的综合治疗手段之一,但并非所有DTC病人需包括碘-131在内的三项完整治疗方案。碘-131在DTC治疗中的地位是等同于TSH的抑制治疗,就当今现代医学情况来看,不可能完全替代手术而作为DTC治疗的首选方案。这如同乳腺癌是以手术为主的综合治疗一样,但并非所有乳腺癌病人都需要接受手术、化疗、放疗、内分泌和生物靶向治疗等所有的治疗方案。
第三,国外众多研究证实并非所有DTC都要碘-131治疗。例如Hay ID等[14]对900例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PTM)的手术术式、治疗方法和术后复发转移等预后情况进行了随访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仅155例 (17%)进行了碘-131治疗,平均随访17.2年,30%有颈淋巴结转移,3例(0.3%) 有远处转移并死于PTM。而初始行肿瘤完全切除的892例PTM随访20年,无一例出现远处转移。20年和40年的复发率分别为4%和8%,其中多灶性肿瘤者具有高复发的特点。其结论是,超过99%的PTM无远处转移和致死风险,碘-131消融治疗不改善PTM的预后。又如Jonklaas J等[15]研究虽然肯定了碘-131治疗II、III、IV期甲状腺癌的获益。但对I期DTC却看不出碘-131的治疗益处。
1.3 对国内碘-131治疗DTC适应证的思考和探讨
所有甲状腺癌中DTC患者占90%以上,而DTC患者的预后好,10年生存率超过90%,而I、II期的DTC生存时间更长,生活质量高,绝大部分DTC本身不会造成病人的生命危险。2011年由中国抗癌协会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我国的DTC诊治指南[16],该指南提示碘-131并非是所有DTC的适应证,强调了对高危因素的DTC病人行碘-131,而无指征的DTC病人则不需要行碘-131治疗。
基于此,我们认为碘-131治疗DTC适应证包括:
⑴有远处转移灶且有摄碘功能者;
⑵局部病灶无法全部切除者;
⑶有淋巴结转移,或有癌栓,或外包膜侵犯;
⑷多发癌灶,且所有癌灶直径均<1cm,且无其他高危因素者,或者单个病灶最大直径<1cm包括滤泡癌的任何DTC,只要没有其他危险因素如淋巴结转移、包膜侵犯、脉管侵犯或远处转移等,且没有甲状腺残留者,都无使用碘-131的必要。
⑸对以下情况的DTC病人是否行碘-131治疗,应进行系统评估后再决定是否选择碘-131治疗。这些情况包括:肿瘤直径大于4cm,或年龄超过45岁,或分化差的不论原发肿瘤直径大小的滤泡状癌,或甲状腺内的有多个癌灶的(包括多个微小癌灶),或具有其他高危情况等。
譬如年龄大于45岁、肿瘤直径超过4cm者,对其采用了甲状腺全切除或近全切除,同时区域淋巴结清扫的术式,而且甲状腺包膜无侵犯,脉管无癌栓,淋巴结无转移者,术后甲状腺球蛋白阴性,全身碘显像无远处转移和癌灶残留着,则不必行碘-131治疗,术后行TSH抑制治疗和定期随访即可。又譬如对于多灶性的乳头状微小癌,即使采取了甲状腺全切除术或近全切除术,但术后颈淋巴结清扫病理结果提示中央区以外区域淋巴结有转移者,则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碘-131治疗的重要性,由患方和医方共同就利弊关系商量后决定是否行碘-131治疗。
2、碘-131治疗DTC的不良反应与潜在危害
碘-131治疗后,一般只有轻微胃肠道不适、恶性、呕吐、纳差和颈部肿胀、疼痛感;少部分引起喉头水肿、唾液腺功能受损、放射性膀胱炎、脱发、骨髓抑制和性腺抑制等较严重的毒副反应。上述毒副反应和不良反应多持续时间较短,只要积极应对,都易恢复。同时,在DTC行碘-131治疗后的随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有3例病人出现另一类较严重不良反应,且2例发生在低危复发风险的DTC病人中,表现为类似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如坐立不安,性格暴躁或反应迟钝,不明原因下肢水肿,持续性功能减退甚至缺失等,检查甲状腺功能,性激素水平,血钙电解质等一般生化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无异常发现,采用中西结合等方法调理亦难以解除症状。另外,尚有极少数引起不孕及其他继发肿瘤发生的增高。不能排除我们遇到的病例可能合并其他方面疾病,但仍希望引起核医学专家、从事甲状腺外科的医生等相关领域专业的专家所重视。
无容置疑,碘-131治疗DTC总体上比较安全。但碘-131与其他肿瘤的放射治疗仍有很大差异,性质不同,后果也有所不同。其他放疗只是病人本人接受放射线治疗,即使产生副作用也只是对病人本人有作用,而对他人并不构成任何潜在危害。但大剂量碘-131对他人可能构成潜在危害,包括从业医护人员、病人家属、乃至公众形成潜在辐射危害[17]。
目前,在我国讨论大剂量碘-131对公众形成潜在辐射危害并非危言耸听。因为,能从事核医学诊断与治疗的建筑是有严格要求的[18~21],如建筑面积、选址要求,液体与固体衰变池,以及相应的出入口、隔离区等要素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第一,众多医疗机构的核医学科开展了碘-131治疗DTC的业务,但真正达到从事核医学治疗需要的设计标准却不多。如果缺乏排放系统的衰变处理,则碘-131可由水源、空气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即使医疗机构有严格设计的隔离病区和供衰变的旷置区域,在管理病人时执行的却并不彻底,常常是隔离时间没有达到,就放任有一定辐射能力的病人进入社区或其他人群密集地点,有些甚至从来就不隔离。试想,当这些带有辐射源的病人与那些孕妇、婴幼儿及家属近距离接触时,他们又怎么能分的清楚她/他是有辐射的病人呢?当他们接触到一定累积时间或累积辐射量时,就不知不觉造成了相应的危害,众人却全然不知。
所以,重视碘-131治疗DTC期间的防护隔离和防止活体辐射源脱离隔离区等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3、碘-131治疗DTC的决策思考
首先,要正确认识碘-131在DTC治疗中的地位与价值。碘-131是治疗高危DTC、手术无法彻底切除、DTC术后复发无法切除和/或远处转移的DTC病例的强有力治疗手段,但碘-131不是治疗DTC的必需手段。近年来,由于核医学的快速发展,碘-131等核素广泛应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对DTC诊治带来了很好的促进发展作用,而DTC手术后的碘-131治疗也越来越受到医生和患者的重视。但,我们理应注意到以下情况:第一,由于一些医务工作者和病友本身对碘-131治疗作用的认识不够,或者有“谈核色变”的陈旧观念等,使得一些高危DTC病人错过碘-131的治疗。第二,医患双方都对DTC的预后过于悲观,忽略DTC生物学行为具有“惰性癌”的特点。
认为癌的治疗缺少当今流行的核医学治疗就是“治疗不到位”,不符合“规范”要求等,或夸大碘-131的功效。这与宣教工作不力和经济指标政策等因素有一定关系。第三,少部分外科医生认为有了碘-131就可以放弃手术根治性的根基,甚至存在“既然有核素治疗保驾护航,何必冒险手术,没有切除干净的有碘-131来治疗”的错误认识。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哪一期的DTC,其预后关键在于首次手术切除范围是否彻底,区域淋巴结是否已经清扫。
2009国际暨第十届全国头颈肿瘤大会发布的刘天润等[22]发表的114例侵袭性DTC的数据进一步证明了手术治疗的重要性。其全组5年累积生存率为90.33%,10年累积生存率为79.32%,其中无肿瘤残留组、局部微小残留组和局部明显残留组的10年累积生存率分别为88.79%、77.28%和58.33%。由此可见,侵袭性的DTC预后仍然主要决定在手术是否彻底,更何况是非侵袭性的DTC呢?第四,对于没有切除彻底的DTC患者,盲目使用碘-131进行清甲治疗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既增加清甲带来的副作用和费用,比起一次彻底手术治疗费用而言,动辄万元或数万元以上的碘-131清甲的费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最后,要引起警惕的是,我们不能忽视碘-131治疗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对社会、公众存在的潜在危害,以及高估碘-131治疗的疗效,存在“过度治疗”之嫌。那些得出碘-131疗效很好的临床数据又有多少的随访时间超过10年呢?而DTC的手术和TSH抑制治疗两者联合的长时间数据[15]却证明其获益完全不亚于三种治疗方案的联合。在此也呼吁有关流行病学或疾控中心方面的专家朋友对包括碘-131在内的核素治疗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进行长时间跟踪调查,毕竟需要数据来证实,但绝对不是1年或数年的短时间数据,对于子孙后代而言,需要有更长时间的数据来证实碘-131治疗的利弊和潜在危害。
4、小结
综上所述,碘-131是DTC的综合治疗方法之一。在当代,对于高危DTC患者而言,手术、碘-131和TSH抑制的联合治疗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案;对于低危DTC患者则无需行碘-131治疗,但手术与TSH抑制治疗是必需的;对于中危DTC患者则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碘-131治疗。所以,对待碘-131治疗DTC时,应充分评估甲状腺癌的术后复发危险度以及采用碘-131治疗可能带来的利弊,从而避免需要做治疗的没有做,不需要做的接受了“过度治疗”,甚至造成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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