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接受包括抗精神病药物在内的综合性、全程、甚至终生治疗。
急性期治疗
C 缓解主要症状
C 为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做准备
C 预防自杀及冲动行为
C 防止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巩固期治疗
C 防止症状反复
C 促进恢复社会功能
C 预防自杀
C 预防长期用药带来的药物不良反应
维持期治疗
C 进一步缓解症状
C 提高药物治疗依从性
C 恢复社会功能
抗精神分裂症药物全程治疗的原则
足量足疗程原则:为遵循此原则,实现精神分裂症全程治疗的目标,抗精神病药物的选择和应用势必更加严格!――兼顾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
选药原则
必须根据患者的病程、临床表现、疗效、不良反应和药物遗传学的个体化特征,结合抗精神病药物的受体药理学特征、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和药效学特征进行选择。
精神分裂症疗程
急性期:急性治疗,2周内达有效剂量, 直到症状控制, 一般至少 6-8周
恢复期:巩固治疗,仍继续应用有效剂量4-6月
巩固治疗(继续治疗)用于急性症状控制后的恢复期,采用原有效剂量继续治疗,复发多在急性期治疗后的6个月左右, 巩固治疗时间应尽量跨过这一阶段
C 以往资料多提出6-8周或1-2月
C APA (1997) 至少6个月
C 建议至少4-6个月
稳定期:维持治疗,维持剂量通常比有效剂量低
Ben等(1981)提出,维持治疗的时间因人而异
C 急性发病、症状持续时间短暂(不足三个月)、经及时系统治疗后症状迅速缓解无波动者,6 ~ 12个月左右
C 首次发病后应维持 2 ~ 3 年
C 第二次发病者应维持 5 年
C 3 次或 3 次以上者或经各种治疗症状始终不能完全消除者应考虑终身维持治疗。
美国《综合精神病学教科书第7版》的提法
C 首次发作者药物维持1-2年
C 多次发作者药物维持至少5年
C 具有自杀、暴力或攻击行为者药物维持更长
C 急性期后的头3-6月更易于复发,应充分巩固治疗
没有最好的药物,只有最适合的药物!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只有良好安全意识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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