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肝脏病学杂志》(J Hepatol)在线发表了欧洲肝脏研究学会(EASL)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诊治指南》,这是EASL的首部关于HCV感染的指南,该指南采用的循证等级为GRADE系统,证据等级分为高质量(A)、中等质量(B)和低质量(C),推荐强度分为强推荐(1)和弱推荐(2)。我们邀请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饶慧瑛及魏来向读者简要介绍该指南,并对该指南的特点进行点评。广东省中医院肝病专科池晓玲
预防丙型肝炎的传播
暴露于HCV污染针头的人群需要在4周内接受HCV RNA检测,12周及24周后检测抗-HCV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B2)。
HCV感染人群不能与其他人共用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如剃须刀、剪刀、牙刷、顶针等(A1)。
HCV感染的妊娠妇女在分娩时,不推荐进行剖腹产来预防HCV垂直传播。对于慢性丙型肝炎母亲,只要其抗-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且未进行静脉吸毒,即可母乳喂养(B2)。
HCV治疗的目的和终点
HCV感染治疗的目的是清除病毒(A1)。治疗终点是达到持续病毒学应答(SVR)(A1)。
一旦获得SVR,99%以上的患者等同于治愈(A1)。HCV一旦清除,炎症坏死将终止(A1),非肝硬化患者的肝纤维化也会停止进展(B1)。对于肝硬化患者,HCV的清除能减少失代偿的发生(B2),但不能降低肝细胞癌(HCC)发生危险(B2)。
疗效和预测因素
对于HCV基因1型患者,标准剂量的聚乙二醇干扰素-α(Peg-IFN-α)联合利巴韦林(RBV)治疗48周,40%~54%的患者能获得SVR(A1)。
对于HCV基因2型或3型患者,治疗24周,65%~82%的患者能获得SVR(A1)。基因2型患者的SVR率稍高于3型(B2)。
基线预测SVR的最主要因素包括HCV基因型(A1)、IL28B(编码干扰素λ-3的基因)的基因多态性(A1)及肝纤维化分期(A1)。
慢性丙型肝炎的一线治疗
公认标准治疗方案是Peg-IFN-α联合RBV(A1)。Peg-IFN-α-2a和Peg-IFN-α-2b均可与RBV联用,剂量则分别为180 μg/w和1.5 μg/(kg・w)。
对于基因1型和4~6型患者,RBV剂量为15 mg/(kg・d)(A2),基因2、3型则为800 mg/d。基因2型和3型的患者如基线特征不利于应答的获得,RBV剂量应为15mg/(kg・d)(C2)。
在治疗的第4周、12周,应评估疗效以及不良反应,之后每12周评估1次,直到治疗结束。在治疗结束后的第24周评估SVR(C2)。区别HCV RNA水平高低的界限为400000IU/ml 和800000 IU/ml(C2)。
病毒应答指导治疗
对于任何基因型患者,如12周HCV RNA下降<2 log10 IU/ml,或24周仍可检测到HCV RNA(≥50 IU/ml),则应停止治疗(B1)。
对于获得快速病毒学应答(RVR)且基线低病毒载量(<400000~80000 IU/ml)者,可考虑治疗24周(基因1型或者4型)或12~16周(基因2型或3型)。如有应答不良预测因素,则短疗程与长疗程等效的证据不足(B2)。如仅发生早期病毒学应答(EVR),则应治疗48周(C2)。如仅获得延迟病毒学应答(DVR),24周病毒检测不到,则应治疗72周(B2)。
对于无肝硬化的患者,在治疗结束后的48周及96周,须检测ALT及HCV RNA(C2)。对于肝硬化患者,除了以上检测外,还应每1~2年监测1次食管静脉曲张,每6个月通过超声及甲胎蛋白(AFP)监测HCC。
获得SVR患者的随访
对于无肝硬化的患者,在治疗结束后的48周及96周,须检测ALT及HCV RNA(C2)。对于肝硬化患者,除了以上检测外,还应每1~2年监测1次食管静脉曲张,每6个月通过超声及甲胎蛋白(AFP)监测HCC。
未获得SVR患者的再次治疗
对于基因1型患者,经Peg-IFN-α联合RBV治疗后,如未能清除病毒,通常不再使用相同的药物再次治疗(A2)。可考虑以后给予Peg-IFN-α、RBV及蛋白酶抑制剂三种药物联合再次治疗。但当有治疗的迫切需要时,或初次治疗时Peg-IFN-α和RBV剂量不足,可再次给予Peg-IFN-α联合RBV治疗(C2)。
对于非基因1型的患者,如未能获得SVR,可再次给予Peg-IFN-α联合RBV治疗(B2)。
不推荐低剂量的Peg-IFN-α维持治疗(A2)。
有肝移植指征患者的治疗
对于肝功能Child-Pugh A的患者,应进行抗病毒治疗(B2)。
对于Child-Pugh B的肝硬化患者,优先治疗那些具有良好预测因素的患者(C2)。
对于Child-Pugh C的肝硬化患者,不应使用目前的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C2)。
可以从小剂量的Peg-IFN-α和RBV开始治疗,随后逐渐加量;也可初始即足量治疗(但超过50%的患者药物需要减量,甚至终止治疗)(C2)。
肝移植术后复发的治疗
对于肝移植术后丙型肝炎复发的患者,一旦慢性肝炎诊断成立,有肝组织学证据,应开始治疗(B2)。
肝移植后1年如果发生明显肝纤维化或门静脉高压,预示疾病进展迅速及移植物失功,需要立即给予抗病毒治疗(B2)。
抗病毒治疗期间出现肝功能损害时,应进行肝组织活检,以指导治疗(C2)。
特殊人群的治疗
对于合并HIV感染者,Peg-IFN-α剂量与HCV单独感染者相同,但RBV剂量应为15 mg/(kg・d)(B2)。基因1型患者疗程72周,基因2型或3型患者疗程48周(B2)。
对于合并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患者,可给予Peg-IFN-α联合RBV治疗,原则与HCV单独感染者相同(B2)。如果HBV复制水平较高,应联合应用核苷(酸)类似物(C2)。
对于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单独接受Peg-IFN-α治疗较安全,但疗效低(A2)。对于一些患者,可给予个体化剂量的RBV的联合治疗(C2)。应在肾移植前给予Peg-IFN-α进行抗病毒治疗(B2)。
对于合并血红蛋白病的患者,可给予联合抗病毒治疗,但是需要严密监测血液学不良反应(C2)。
急性丙型肝炎的治疗
对于急性丙型肝炎的患者,可用Peg-IFN-α单药治疗,Peg-IFN-α-2a和Peg-IFN-α-2b的剂量分别为180 μg/w或1.5 μg/(kg・w),疗程为24周,该治疗可使超过90%的患者获得病毒的清除(B2)。对于治疗失败者,可再次给予标准抗病毒治疗方案进行治疗(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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