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年会、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年会刚刚发布了2015版《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此就相关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的生育问题,作简单解读。
妊娠期间乙型肝炎发作:
推荐意见 18:妊娠期间乙型肝炎发作患者,ALT 轻度升高可密切观察,肝脏病变较重者,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并权衡利弊后,可以使用替诺福韦或替比夫定抗病毒治疗(A1)。
抗病毒治疗期间意外妊娠的处理:
推荐意见 19:对于抗病毒治疗期间意外妊娠的患者,如应用干扰素治疗,建议终止妊娠(B2)。若应用的是妊娠 B 级药物 (替比夫定或替诺福韦) 或拉米夫定,治疗可继续;若应用的是恩替卡韦和阿德福韦酯,需换用替诺福韦或替比夫定继续治疗,不建议终止妊娠(A1)。
推荐意见 20:为进一步减少 HBV 母婴传播,妊娠中后期 HBV DNA 载量大于 2×106IU/ml,在充分沟通、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可于妊娠第 28 周开始给予替诺福韦、替比夫定或拉米夫定,建议于产后 1-3 个月停药,停药后可以母乳喂养(B1)。
对于男性抗病毒治疗患者的生育问题:
应用干扰素治疗的男性患者,应在停药后 6 个月方可考虑生育;应用 NAs (恩替卡韦、替诺福韦、阿德福韦酯、替比夫定、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的男性患者,目前尚无证据表明 NAs 治疗对精子的不良影响,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考虑生育。
附件:对妊娠期孕妇用药的药品安全性分类有好几种办法,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订的标准,涵义明确、科学客观,所以广为各国医生所接受,将药品的安全性分为A、B、C、D和X五类,有些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度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的等级,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现将五个等级分类标准叙述如下。
A类,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并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
B类 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较不育为轻),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反应(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C类 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D类 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
X类 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 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
在乙肝抗病毒治疗的核苷类似物中,替比夫定和替诺福韦属于妊娠B类药物,而拉米夫定、阿德福韦、恩替卡韦属于妊娠C类。其中拉米夫定虽为C类药物,但临床大量数据证实,其不仅可有效预防乙肝病毒宫内传播和分娩后HBV母婴传播,并且对于母体和婴儿都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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