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意味着,消除包括乙肝在内的传染病歧视有了法律依据。
2005年1月19日,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强调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这一消息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呼声终于有了实质性回应。
3月18日是全国“爱肝日”,专家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体检中是合格的,这个标准不应该只在公务员人群中实施,更应该推广到企业、民营等各种性质的单位。
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实际上他们大多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就业、人际交往上,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为血液或血制品传播、母婴或父婴垂直传播、性接触三种,在生活中传染上乙肝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密切接触或者接触者有黏膜破溃等特殊情况。除了从事幼教、饮食行业等特殊职业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不受到影响和限制。
“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科普宣传欠缺、国人对有关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很少,法律体制不完善等一连串社会问题更需要人们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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