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是我国最常见的疾病之一,而且发病率高。根据最近的一次普查(1992-1995)数据显示,乙型肝炎仍然是我国一个严重的公众健康问题:乙肝病毒(HBV)感染率为60%,人群中约有10%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这些慢性携带者中,约15-25%,即有2千万病人最终会死于肝病,如肝功能衰竭、肝硬化、或肝细胞癌等,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以至人们对乙肝谈虎色变。近10多年来,随着医学的发展,对乙型肝炎的防止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人们,甚至包括一些医务人员,对乙肝的认识仍存在不少误区,给社会公众和乙肝患者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恐惧和巨大的心理压力。正确认识乙型肝炎对本病的防治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和社会意义。以下就人们对乙型肝炎认识上常见的误区加以阐明,以提高人们对乙型肝炎的正确认识。
1、通过空气和一般接触可传染乙型肝炎。
目前医学已证实,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经血液和某些体液传播,其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输注了被污染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血浆、血清和其他血液制品);②使用了被污染的器具,如针灸针、注射器针头、手术器具、血液透析用具、采血用具等;③母婴垂直传播;④性交传播。经口感染乙肝病毒的可能性较小,曾经在人的实验性感染中,给予45名志愿者口服乙型肝炎患者的粪便悬液,结果均未发病。蚊虫叮咬传播乙型肝炎,医学上尚未得到证实。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管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盥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因此,与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性的接触是不会感染乙肝病毒的,空气更不会传播乙型肝炎。
2、HBsAg阳性就是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的诊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二是要有肝细胞的炎症、变性和坏死,临床上表现为肝功能异常。当血液中检测到HBsAg时,仅仅表明感染上了乙肝病毒,如被检者肝功能长期正常,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则可能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者只有在出现肝功能异常时,更准确地讲,HBsAg阳性者只有在肝组织出现病理改变时,即出现肝细胞变性和坏死等炎症改变时,乙型肝炎的诊断才成立。
3、大三阳比小三阳病情严重。
大三阳与小三阳均是俗称,所谓大三阳系指患者血清乙肝标志物检查中HBsAg阳性、HBeAg阳性、抗-HBc阳性;小三阳系指患者血清乙肝标志物检查中HBsAg阳性、抗-HBe阳性、抗-HBc阳性。临床上,我们可以通过检测患者血清中乙肝标志物来了解乙肝病毒在人体内的存在和复制等情况。大三阳相对于小三阳来讲,病毒复制相对更加活跃,传染性相对更强。但乙肝病人病情的轻重(即肝损害的程度)不能依据大、小三阳来判定,因为乙肝病毒导致人体肝细胞损伤主要是通过复杂的免疫介导机制造成的免疫损伤,而非乙肝病毒直接损害肝细胞。许多临床研究结果表明,乙型肝炎病情的轻重与HBeAg阳性与否、血液中乙肝病毒含量的多少无明显的直接关系。大三阳者可以没有任何肝功能损伤或任何临表现,而仅表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小三阳者则可能是慢性肝炎、肝硬化,甚至是重型肝炎、肝癌患者。
4、感染乙肝病毒后很难痊愈。
感染乙肝病毒后很难痊愈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急性感染者中约90-95%的感染者均可痊愈,病毒可以完全被清除,机体可产生保护性抗体。慢性感染患者中绝大多数仅为病毒携带者,而无严重病变。能够发展成慢性肝炎者仅占5-10%,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确实很难用什么药物一次性根治,但经过合理的治疗和身体保养,使肝功能恢复和保持正常,使病情保持长期稳定,达到临床治愈的目的或防止病情恶化、延缓病情发展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少数慢性乙肝患者经过积极和合理的抗病毒治疗后,仍有可能完全康复。
5、转氨酶越高、黄疸越深,传染性越强。
乙型肝炎传染性强弱取决于患者体内病毒复制的活跃程度及血液和体液中病毒数量的多少。而与乙肝患者病情的轻重、转氨酶高低、黄疸深浅无明显关系。转氨酶越高、黄疸越深是肝细胞破坏较多、肝损害严重和病情越重的表现,并不表示患者的传染性越大。可能恰恰相反,转氨酶越高、黄疸越深,肝损害越严重,其传染性越低。因为乙肝患者肝细胞在遭受破坏的同时,乙肝病毒亦同时被清除,因此,在临床上我们常常见到,一些重型肝炎患者,尤其是急性和亚急性重型肝炎患者,其血清中检测不到HBVDNA,甚至检测不到HBsAg,反而部分患者可检测到抗-HBs。所以,肝损伤越严重,其传染性可能越小。
6、保肝药物治疗多多益善。
许多患者,包括一些医务人员都有这样一种误解,保肝药物是保护肝脏的,多服、长服是有好处的。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乙肝患者在肝功能正常和稳定的情况下,无需治疗或无需长期治疗。只有在肝功能有损伤时,才需进行保肝等治疗,治疗也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有效地用药,切忌多用、滥用、过量用药,否则事与愿违,反而增加肝脏负担,导致病情加重。因为肝脏是人体重要的代谢解毒的器官,过多的药物会增加肝脏代谢的负担,药物与药物之间的联合应用,其药理作用不一定是协同或相加。选择药物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用药须对症,依据病情,有的放矢。②用药勿偏信,一些药物广告和药品推销员的宣传往往夸大疗效,不可全信;一些自称的祖传名医和祖传秘方更不可轻信,有疑问或问题应去正规医院咨询和诊治。③用药目的须明确,用药应以减少肝细胞的坏死、减轻肝纤维化的程度、延缓和阻断病情向肝硬化方向发展为主要目的。④保肝治疗用药不宜过多,疗程不宜过长,一般病人选择1-2种不同类型的药物联合即可,用药越多,并非多多益善,肝功能恢复正常后,再巩固一个月,即可停药观察。⑤治疗和观察过程中应定期复查肝功能,酌情调整治疗方案。
7、乙肝患者不能运动,宜静养。
对于乙型肝炎急性期的患者,休息是至关重要的,急性期的患者宜采取卧床休息。因为卧床时肝脏的血流量明显高于其它体位,充足的血流利于肝细胞的再生和受损肝细胞的恢复。同时,人体在运动时产生的诸如乳酸等大量代谢产物,需经肝脏代谢,势必加重肝脏负担,不利于疾病恢复。当病情进入恢复期后,应循序渐进地增加活动量。适当的活动可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并提高机体的免疫力,更有利于减轻疾病对病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利于病人康复。此外,过度的静养,身体容易发胖,可能出现脂肪肝,脂肪肝又影响肝功能的恢复。
8、得了乙肝就会得肝硬化和肝癌。
社会上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医务人员可能认为,感染乙肝有三步曲:肝炎、肝硬化和肝癌,以致于人们对乙肝谈虎色变,给人们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而事实上并非如此,肝癌和肝硬化与慢性肝炎确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之间并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好象吸烟与肺癌的关系一样。因此,乙型肝炎患者大可不必因此而紧张,社会公众也不必恐惧。慢性迁延性肝炎肝损伤较轻,经系统治疗,预后良好,不会发展为肝硬化、肝癌。慢性活动型肝炎虽然治疗难度较大,但经过科学、系统、合理的治疗后,病情亦可得到控制,不致恶化。个别慢性肝炎可发展为肝硬化,但即使是肝硬化的患者,最终发展为肝癌者也是为数极少的。
9、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结婚和生育。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感染者不能结婚和生育,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结婚和生育的,这也是他们的权利。但考虑到配偶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出现夫妻间的传染和/或母婴垂直传播等问题,应依据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夫妻一方如果有乙肝病毒感染或携带,另一方应该接种乙肝疫苗,待机体产生保护性的乙肝表面抗体(抗-HBsAg)后,可以避免乙肝病毒的感染。如果机体没有产生抗体,夫妻间过性生活应该使用安全套,夫妻感染乙肝病毒的一方,在性生活方面应该适当节制,同时应该避免过于劳累和酗酒,尤其是当肝功能有异常时更注意。至于生育问题,如果乙肝病毒感染者是男性,其实并不影响婴儿的健康,乙肝是传染病不是遗传病,只要婴儿出生后,作为父亲的注意一些个人卫生,就不会传染给孩子,加上我国对刚出生的婴儿全部注射乙肝疫苗,父亲传染给孩子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母婴传播的发生率与HBeAg阳性与否有明显的关系,小三阳的母亲发生母婴传播的可能性要明显低于大三阳的母亲。因此,我们建议大三阳的女性,如果希望生育的话,最好在HBsAg转阴后再怀孕生育。大三阳的女性生育,只要婴儿出生后及时注射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80%以上儿可以阻断母婴传播。小三阳的女性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90%以上可以阻断母婴传播。婴儿出生后,最好进行人工喂养。
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不能结婚和生育,而是应该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再结婚和生育。
10、成年人无须接种乙肝疫苗。
人类对乙肝病毒普遍易感,尤其是亚洲人群,既往没有感染过乙肝病毒和没有接种过乙肝疫苗的人均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成人也不例外,尤其是处于乙肝病毒感染高危状态的易感者均应接种乙肝疫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群:①全体新生儿、幼儿园的孩子和新入伍的军人;②有职业危险的传染病科、口腔科、血液透析室和经常接触血液的医务人员、保健人员及卫生防护人员;③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家庭接触者、性接触者或其他接触者;④注射毒品成瘾者;⑤到乙肝病毒感染高发区去的国际旅游者;⑥血液透析者;⑦使用血液制品者;⑧器官移植前的患者;⑨需长期应用免役抑制剂者;⑩男性同性恋者、有多个性伙伴的异性恋者。
正确认识和防治乙型肝炎,不单单是个医学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乙型肝炎患者不仅仅需要医学的治疗,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经过多年的努力,人们对乙型肝炎的防治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人类定会找到攻克这一顽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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