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管狭窄综合征(lumbar spinal stenosis syndrome)通常是指腰椎主椎管也就是中央椎管狭窄症,对侧椎管及椎间孔处产生的狭窄,常另用”侧隐窝狭窄”“神经根管狭窄”或”椎间孔狭窄”来命名。椎管狭窄症(vertebral canal stenosis)指组成椎管的骨性或纤维性组织异常,引起椎管容量减小而导致其中的神经组织受压产生功能障碍的病症的总称。
早在1802年Portal就注意到脊柱弯曲异常可压迫椎管内结构。1900年Sachs和Fraenke最先提到椎管狭窄,并首次对腰骶部疼痛的病人切除增厚椎板,施行椎管狭窄减压术后获得治愈。1910年Sumita报道了软骨发育不良性椎管狭窄。1911年Bailey报道了退行性增生产生的椎管狭窄。1925年Donath等发现因软骨发育不全发生椎弓根变短及两侧椎弓根间距离变短的患者,从而引起对椎管矢状径与横径狭窄的重视。1937年Parker报道因黄韧带肥厚产生的狭窄。
1945年Sarpyener报道了先天性生长障碍和畸形导致婴儿椎管狭窄的病例,提出了椎管狭窄症的诊断。但真正讨论此症的还是1949年丹麦医生Boyd,他开始用”椎管狭窄症”(sIenosis),直译为”椎管梗阻”,并指出许多间歌性跛行患者需检嗽硕低饧膊 1954年著名荷兰神经外科医生HenkVeroiest系统研究了椎管狭窄症,提出了”发育性椎管狭窄症”的命名,并指出此症可引起双侧根性神经痛,小腿感觉障碍和肌力减退,症状常在直腰行走一段距离后加重,产生跛行甚至不能行走,而下蹲或休息后好转,因而相继出现了”脊髓性间歇性跛行”“脊柱性间歇性跛行”以及”马尾性间歇性披行”等名称。
1972年Epstein认为可分发育性与退变性椎管狭窄两类。1976年根据腰椎管狭窄症的病因为先天性和后天性推出国际分类法。我国20世纪70年代才对椎管狭窄症普遍重视,但对其定义分歧较大。1982年全国首届脊柱疾患专题学术会议总结中指出,腰椎管狭窄症的定义是指”腰椎管腔因某些原因发生骨性纤维性结构异常,导致一个平面或多个平面或多处管腔变窄,压迫马尾或神经根引起的疲状”。
非手术治疗 对轻度椎管狭窄,症状较轻,对工作、生活影响不大者可采用非手术治疗,如卧床休息,服用布洛芬、吲哚美辛等消炎止痛药物,推拿、理疗、腰带保护及体疗等。封闭疗法亦常有效,可松解粘连 消除肿胀,减少疼痛。
手术治疗 适应证:
症状严重,经3个月以上非手术治疗无效者;
神经根和马尾神经广泛被压受损或瘫疾者;
腰椎间盘突出合并腰椎椎管狭窄者;
椎管狭窄合并腰椎峡部不连与滑脱;
原则:充分暴露,去除病变,彻底解除对神经根和马尾神经的压迫,同时应尽量保留骨和软组织结构,以减少损伤并保持脊柱的稳定性。
李迈等认为手术的方式选择应以狭窄的程度、范围和狭窄的类型而定。对马尾型腰椎椎管狭窄行广泛椎板切除或双侧椎板扩大开窗减压术;对神经根型腰椎椎管狭窄症行单侧或双侧神经根管减压术 ,对混合型则行单侧或双侧椎板和神经根管同时减压术。
在彻底解除压迫因素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破坏结构,尽量保持脊柱的稳定性,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单侧开窗、双侧开窗、多节段开窗手术,全椎板切除术适用于严重椎管狭窄症。
减压术后对脊柱稳定性有影响较大时,应做内固定同时做脊柱融合术。1974年Larocca主张在椎板切除后,裸露的硬膜用明胶海绵覆盖,但亦有学者认为此易形成瘢痕粘连,不如硅胶及皮下脂肪,近来有人用生物膜作遮覆物,取得良好的效果。
术前巳存在失稳如退变性滑脱及退变性侧凸者,或术中小关节减压切除过多及同时椎间盘切除者,减压后应重建脊柱稳定性,可采用椎弓根钉板或钉棒系统,或椎体间融合器加椎弓棒行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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